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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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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清理,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内的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修改、失效、废止的活动。党内法规清理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01
党内法规的清理应遵循实效性、时效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原则。
党内法规的清理应遵循实效性、时效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原则
实效性是指在党内法规清理过程中,要审查该项法规是否适用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如果某一党内法规已经不能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就需要考虑其存废问题。时效性是指要审查党内法规能否适应调整当前党务关系的需要。一致性是指要审查某项党内法规与其他党内法规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规范性是指党内法规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存在不符合文字规范的地方。
02
党内法规的清理方法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分类。
党内法规的清理方法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分类。
党内法规的清理可以分为集中清理、专项清理、即时清理
集中清理是指对较长时间内制定的、数量较多的党内法规开展的一揽子清理活动。专项清理是指对特定领域、特定范围内的党内法规进行的清理活动。即时清理是指在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时,对与之相冲突或者是被之所涵盖、替代的旧党内法规同步开展的清理活动。其中,根据清理时间间隔的差异,集中清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定期清理是按照相关要求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清理,这是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党内法规的不定期清理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党内法规开展集中清理,没有固定时间间隔。
03
对于列入清理范围的党内法规一般采取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三种处理方式
对于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以及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已被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涵盖、替代的,应当予以废止。对于调整对象消失、事实上已不再执行,党内法规适用期已过,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党内法规,应当宣布失效。对于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问题,但党内法规仍有必要执行的,应当予以修改。
来源:“北疆党规”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党内法规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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