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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婚前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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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典人:

桓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胡雪莹
【简要案情】
原告A与被告B于2020年11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20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B曾于2011年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被告B属于精神二级残疾。2021年4月26日,A因B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进行告知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B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二是被告B一方有无在婚前如实告知患病情况。
一、被告B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影响婚姻效力的因素,不是患有重大疾病,而是是否如实告知,这事关结婚一方的知情权。关于这里“重大疾病”的范围,应当是对当事人自愿结婚有重大影响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故,可以认定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属于影响当事人自愿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
二、关于被告B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患精神疾病的问题。
首先,原告A在婚前知道被告B“精神受过刺激”,结婚前后,也知道被告B正常吃药的事实。根据一般人的判断,原告A在婚前应当知道被告B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其次,媒人出庭证实,介绍原、被告相亲时,向原告A及其母亲告知过被告B的情况,原告A及其母亲均知道被告B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结婚前,被告一方已经就被告B患精神疾病的情况告知原告A及其父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标题:《【以案说“典”】| 婚前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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