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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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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国家“三项制度”
㈠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 基本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011年开始,一方为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一方可以享受。
2.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3. 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
㈡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
1.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
2. 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奖励标准:
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㈢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国家特扶)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农村和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初婚、复婚家庭)。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1.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2.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自治区“四项制度”
㈠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
1.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2.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4.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奖励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已按《条例》规定已领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补足到3000元)
㈡ 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自治区特扶)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48周岁,不管男方年龄。
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1.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一次性每人发放50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2.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㈢ 自治区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边贫县制度或特殊奖励制度)基本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 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3. 领取《两证》的夫妻;
4.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 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6. 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或现有一个子女,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可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终身发放奖励金。
㈣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基本条件:
1. 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兵团职工除外);
2.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3. 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
三、自治州和精河县计划生育家庭地方特色奖励扶助政策
1. 在国家、自治区各项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州本级对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中的独女户,每人每年增发120元。
2. 对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州级每人每年分别再增发108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1320元(失独家庭),在自治州扶助基础上,县级给予特别扶助家庭每人600元的标准补助。
3. 2018年开始,在自治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州本级再增发1000元。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政策解读!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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